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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吉林省深化农机及零配件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0-3-13

吉农法字[2010]95号



各市(州)农委、工商局、县(市、区)农业(农机)局、工商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0年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0]2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0]18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机及零配件产品质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规范农机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省农委和省工商局在全省联合组织继续深入开展农机及零配件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现将《2010年吉林省深化农机及零配件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 件:2010年吉林省深化农机及零配件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二O一O年三月五日


附件:
             2010年吉林省深化农机及零配件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

  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和质量调查工作,突出对财政资金补贴购置机具的监管,着力清查农机及零配件“三无产品”,坚决打击制售假劣农机、零配件以及盗用冒用转让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证章等违法行为,加大农机质量监督力度。
  二、工作目标
  继续深入清查农机及零配件“三无产品”,打击假冒伪劣农机及零配件产品,规范农机市场秩序,确保不发生因此引发的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继续加大农机质量监督力度,为农业生产提供放心的农机产品,为农业生产安全提供保障。督促检查农机产品的试验鉴定和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证章的使用,确保农机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和农机产品的适用性,杜绝盗用冒用转让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证章等违法行为。确保农机及零配件质量投诉数量下降,农机质量投诉尤其是对财政资金补贴购置机具投诉的执法查处率达到100%。针对我省流通领域农机零配件质量的低水平徘徊的现状,继续加强治理,力争农机零配件监测合格率有较大提高。
  三、检查重点产品
  结合春耕、秋收重点季节,重点检查以下产品:
  1、农用动力机械:轮式(手扶)拖拉机、单缸柴油机、农用挂车、低速汽车、三轮汽车、玉米收获机、稻麦联合收割机、农田基本建设机具。
  2、农机具:旋耕机、深松机、联合整地机、水稻插秧机、农用水泵、脱粒机、玉米剥皮机、粉碎机、铡草机。
  3、农机零配件:转向节、花键轴、曲轴、气门、活塞销、旋耕刀(灭茬刀)、锤片、碾米机、粉碎机筛片。
  四、重点区域
  2010年农机专项治理行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重点检查长春、吉林、延边、四平、白城、通化、松原地区的主要农机经销企业、销售市场。
  五、检查方式、内容
  检查工作由省农委、省工商局统一组织协调,具体工作委托吉林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实施。各地工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农机产品及零配件现场抽样并交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抽样检测标准依据备案的检测实施细则进行,检验费由处罚案件的工商局承担,对检验合格的产品不收取检验费。省农委、省工商局将采取明察暗访,组织联合行动,组织交叉检查等方式对重大案件进行重点查办和督办。
  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机化促进法》、《农机“三包“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销售伪劣和不合格农机及零配件的违法行为要立案查处。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检查营业执照,是否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执照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相符,是否一照多点经营;
  (二)核对农机产品鉴定证书、证章编号、规格、型号与机型是否一致,鉴定证书、证章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私制、盗用、冒用、转让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证章;
  (三)对重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四)对财政资金补贴的农机具及质量投诉多、质量问题严重未经农机试验鉴定的生产、销售、维修的企业的产品进行检测。
  五、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结合农时,时间安排在2010年3月~11月,重点开展春季和秋季整治行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加大农机市场监管力度
  要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和重大案件,有计划开展专项整治执法行动,解决突出问题,保证农机产品质量,维护农机市场正常秩序。
  在省农委、省工商局的统一安排下,各地要把加强农机打假和监督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领导。
  (二)强化属地责任,严把准入关。
  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要将责任分解到具体机构,落实到人,全面清查辖区内农机经营单位的主体资格,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违法违规的要坚决依法查处。要结合企业登记和年检工作,认真做好主体资格清查、清理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
  (三)统一检测标准,保证检验工作的“三性”。
  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抽检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抽查活动。
  检测单位要按照“实施细则”,严格检验、严格管理,保证检验工作的公正性、独立性和诚实性,严格依法实施检验工作。
  (四)开展护农维权服务,建立快速应急机制。
  要充分发挥省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及各地农机产品投诉分站的职能作用,受理农民投诉。对政府补贴的农机产品发生的严重质量问题,要及时启动重大质量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五)加强组织协调,建立信息报告制度。
  各级部门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加强部门间协作,及时沟通信息,此项活动启动后,要设专人负责,公布热线电话,实行月报制度,随时掌握动态。建立检测结果共享机制,避免重复抽检,提高执法效能。
     

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阅读次数 [6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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