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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单位享受补贴机具数量的通知 |
201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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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农机发〔2015〕9号
各市(州)农委、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财政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农机(农业)局、财政局,县(市、区)农机(农业)局、财政局: 根据《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吉农机发〔2015〕3号)关于“纳入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的,其享受补贴机具数量另行规定”的精神,现将《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2015年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单位的通知》(吉农机发〔2015〕7号)中确定的建设单位享受补贴机具的数量通知如下: 一、旱田经营耕地面积在3000-5000亩、水田经营耕地面积在2000-5000亩的,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250万元;旱田、水田经营耕地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450万元。 二、对超出上述规定额度购置的机具,按其实际购置数量,按照全省普惠制补贴政策享受补贴,不再给予省级累加补助。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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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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