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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  
                  | 2016-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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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农办机〔2016〕3号 各市(州)农委、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农机局,县(市、区)农机(农业)局:近日,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机[2016]5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一轮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抓好落实。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积极组织参加创建活动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等九部委《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和农业部《关于开展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动行动的意见》(农机发〔2015〕1号)精神,并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参加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农机合作社的发展质量和水平,大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
 二、示范社推荐申报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根据创建活动的工作目标,结合本地实际,积极鼓励“五有”型(有完善的装备设施、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较大的服务规模、有显著的综合效益)农机合作社参与创建活动。要按照《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要求,对申报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的单位严格把关,择优向省里推荐。
 三、申报程序及名额
 申请单位认真填写《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报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各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并排出推荐顺序上报省农机局;省农机局将按照《通知》要求,综合各地推荐情况确定推荐单位,并经吉林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农业部。
 四、按时报送
 请各市(州)于6月17日前将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及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送省农机局。
 
 联系人:杜少辉  尹华光
 电话:0431-88906349  88906324
 电子邮箱:name2020@163.com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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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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